关于同意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2.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关于同******联社92.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联社:
根******联社**信用社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32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位于**县**镇**新街(原**县平****开发区)、面积共92.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用途由“城镇住宅用地”改变为“商务金融用地”,使用年限由“城镇住宅用地70年”变更为“商务金融用地40年”。
二、宗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价款4.14万元。
三、改变部分的规划******局出具的灵规地条第〔2024G〕51号核定为准。
四、请凭本批复、宗地变更协议、土地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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