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内涝灾害复建及防灾能力提升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工程编号 | **** | 工程名称 | ****开发区内涝灾害复建及防灾能力提升工程 |
标段编号 | ****001002 | 标段名称 | ****开发区内涝灾害复建及防灾能力提升工程EPC总承包(二标段) |
建设单位 | **** | 填报单位 | ****公司 |
工程类别 | 施工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11月29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12月02日 |
项目所在区域 | **省﹒**市﹒****开发区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
拟中标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资格 | 证书编号 | 投标报价 | 工程工期 | 质量要求 | 企业资质 | 评审得分 |
****;****集团****公司 | 蔡广福 |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沪131********90690)、沪**B(2018)****324 | 98.800000% | 819日历天 |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并验收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达到各阶段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及标准并达到相关审图要求,并审图合格。 | [设计﹒综合类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 94.76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单位名称 | ****;****集团****公司 | ****公司;****研究院****公司 | ****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蔡广福 | 张海平 | 阳祝 |
施工项目负责人 | 蔡广福 | 张海平 | 阳祝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焦清卫 | 刘** | 张建军 |
施工负责人资质 |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沪131********90690)、沪**B(2018)****324 |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川153********72332)、川**B(2019)****114 |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京111********40844)、京**B(2019)****201 |
设计负责人资质 | [给排水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冀职改办字[2017]131 号) | [给排水专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023) | [道路与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423) |
注册资格 |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证书编号 | (沪131********90690)、沪**B(2018)****324 | (川 153********72332)、川**B(2019)****114 | (京111********40844)、京**B(2019)****201 |
投标报价 | 98.800000% | 99.500000% | 99.020000% |
工程工期 | 819日历天 | 819日历天 | 819日历天 |
质量要求 |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并验收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达到各阶段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及标准并达到相关审图要求,并审图合格。 |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并验收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达到各阶段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及标准并达到相关审图要求,并审图合格。 |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并验收合格。 设计质量标准:达到各阶段设计深度,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及标准并达到相关审图要求,并审图合格。 |
企业资质 | [设计﹒综合类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 [设计﹒行业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 [设计﹒行业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
评审得分 | 94.76 | 93.14 | 90.82 |
企业业绩 | | | |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集团****公司 | ****公司;****研究院****公司 | ****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 |
废标情况 | 废标单位 | 废标原因 |
报价修正 | 修正内容 | 报价修正情况 |
异议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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