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矿泉采矿权(扩大开采标高)采矿权协议方式出让公示
(公示文号:成自然资矿公〔2024〕5号)
按照《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政府批准同意,**市******公司**矿泉采矿权深部上部新增**(扩大开采标高)以协议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
二、受让人
名称:**市******公司
场所:**市**县蒲塘路老王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668504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市******公司**矿泉采矿权(扩大开采标高)
开采矿种:矿泉水
地理位置:**市**县蒲塘路老王店
面积:0.8309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拐点 | X (起标高) | Y (止标高) | 矿体标识 | 面积标识 |
1 | ****524.40 | ****8837.12 | | |
2 | ****231.05 | ****8789.84 | | |
3 | ****063.22 | ****8874.29 | | |
4 | ****920.00 | ****9133.14 | | |
5 | ****935.40 | ****9337.80 | | |
6 | ****369.47 | ****9866.54 | | |
7 | ****591.23 | ****9930.70 | | |
8 | ****831.29 | ****9854.36 | | |
9 | ****002.11 | ****9579.76 | | |
10 | ****944.55 | ****9293.19 | | |
| 519 | 555 | A | 1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524.40 | ****8837.12 |
2 | ****231.05 | ****8789.84 |
3 | ****063.22 | ****8874.29 |
4 | ****920.00 | ****9133.14 |
5 | ****935.40 | ****9337.80 |
6 | ****369.47 | ****9866.54 |
7 | ****591.23 | ****9930.70 |
8 | ****831.29 | ****9854.36 |
9 | ****002.11 | ****9579.76 |
10 | ****944.55 | ****9293.19 |
| 519 | 555 |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矿产**的,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
理由:**市******公司**矿泉采矿权,位于**县蒲塘路老王店,于2001年6月由探转采新设立,**面积0.8309平方千米,开采矿种为矿泉水,原取水井1口、开采深度522米至547米标高、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年。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和企业生产能力升级,采矿权人又在该采矿权平面范围内增加3口井,并经水务部门批准取得了4口井、年开采量59.4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随后,该采矿权在我局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核定矿泉水年开采量为51.1万立方米,开采深度519米至555米标高。该采矿权开采深度从522米至547米标高增加为519米至555米标高,生产规模从15万立方米/年增加为51.1万立方米/年,其深部和上部开采范围扩大(采矿权平面范围不变),新增**储量符合《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等关于协议出让采矿权的规定: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02日至2024年11月18日
对本次协议出让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地质处。单位地址:**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联系电话:028-****9160。
六、其他内容
(一)开发利用要求。1.矿山开采活动应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双方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合同》(绿色矿山建设协议),并在矿山正式投产后2年内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矿山评估入库。2.矿山开采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以及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矿山**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提交核实报告等相关义务。3.受让人在矿山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取水、水土保持、耕地、林地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河道、水利设施、地下文物、耕地、林地等相关保护和占用规定,并按要求施工。该采矿权范围部分与永久基本农田和天然林地重叠,4口取水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天然林地,开采施工须按规定避让。4.受让人未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或者申请采矿权延续、变更。 (二)风险提示。1.受让人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采矿权出让中关于地质工作误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矿产**规划调整产生的不利影响,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采矿工艺等的限制等产生的风险。2.因采矿权出让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让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采矿权登记,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解除后,出让人应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受让人应按规定积极配合。3.受让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撤销采矿权登记,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受让人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本公示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