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 |
投诉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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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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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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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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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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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公司对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的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 9月2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 质疑答复人****与******公司未****公司提出的相关质疑(质疑文件已经附了充足的证据),对所提处的质疑证据均未正面回答,****公司章程作为证据,****公司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对我公司所提供相关证据链熟视无睹。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只****公司章程,对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未实质性答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取消答复人于2024年9月5日作出的答复结果。(2****政府****管理部门介入,****公司于2024年9月9日提交的质疑,并给出公平公正的答复。投诉人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质疑函》、《质疑答复函》。
被投诉人******公司辩称:****(以下称“我公司”)受****委托,对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我****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了项目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8月13****政府采购网和**市公共**交易网上公开发布,采购文件公告期内未收到潜在供应商的质疑。项目于2024年9月4日9:00在景宁畲****交易中心(**县**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举行开标会,至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共收到8家单位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我公司和采购****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推荐****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24年09月05****政府采购网和**市公共**交易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我公司于2024年9月9日收悉******公司关于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项目(项目编号:****号)的中标结果质疑函。我公司及采购人高度重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针对******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要求被质疑单位就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并按规定于2024年9月1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质疑答复函附后)。我公司于2024年10月2日收到(邮寄送达****财政局关于本项目的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公司仔细阅读了投诉书,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和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基本一致,****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做出答复。
被投诉人****辩称:****(以下称“我单位”)于2024年7月4日获批了本项目的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并将本项目委托给******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代理工作。我单位及****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了项目采购文件,并2024年8月13****政府采购网和**市公共**交易网上公开发布,采购文件公告期内未收到潜在供应商的质疑。项目于2024年9月4日09:00在景宁畲****交易中心(**县**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举行开标会,至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共收到8家单位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我单位和采购代理机****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推荐****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经我单位确认后于2024年9月5****政府采购网和**市公共**交易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我单位于2024年9月9日收悉******公司关于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项目(项目编号:****号)的中标结果质疑函。我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针对******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要求被质疑单位就质疑内容做出答复,并按规定于2024年9月13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质疑答复函附后)。我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收****财政局关于本项目的投诉答复通知书。我单位仔细阅读了投诉书,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和质疑事项具体内容基本一致,质疑事项我单位已按相关规定做出答复。
相关供应商****述称:2024年9月28日,******公司就我公司中标《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项目》所提质疑,不满****、******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并向贵局投诉。现我公司就其所提投诉答复如下: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但事实上,我公司与杭****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二、我公司股东为******公司、**缘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为韦远图;董监高成员中,韦远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王臻为监事。******公司股东为冯纪华、徐琪,法定代表人为董林根;董监高成员中,董林根为执行董事,徐琪为监事。由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双方也不存在控股关系。三、董****公司员工。董林根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我公司聘请其为顾问,****公司****公司部分活动实属正常,****公司经营决策。徐琪在创办******公司后,****公司员工。至于质疑函中所提网****公司存在注册登记电话、地址相同以及专家栏中显示徐琪的情形,系相关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信息所致。另外,其余质疑及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管理关系。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与******公司系两家独立的法人组织,双方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股东及董监高成员也完全不同,不存在控股关系,另外在业务、人员等方面也不存在管理关系。因此,两家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我公司中标本项目合法有效。****提供了盖有******管理局档案查询章的**同****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资料。
相关供应商******公司述称:我公司与********公司,股东结构不同,法定代表人不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同,双方不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林根先前在****工作过,后聘为顾问,出现在****相关报道中也属正常,但其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徐琪也已离开****。我公司认为,******公司提供的相关****公司和****间有某种管理关系,事实上双方也不存在管理关系。因此,我公司与****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提供了盖有******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信息、章程修正案等相关资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号,2024年8月1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9月5日发布中标结果,****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000元。投诉人于2024年9月9日提出质疑。2024年9月13日采购人、代理机构均对质疑进行回复,****政府采购合同。
二、2024年9月5****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显示:共有8家供应商进行投标,其中****总分84.69,******公司总分68.22,******公司总分65.68,具体技术评分明细表如下:
三、********管理局登记的基本信息
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2日,现法定代表人韦远图,住所**省**市**区锦北街道武肃街828号回龙创业大厦南楼4楼419室,在******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公司,股东为******公司、**缘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人员韦远图、王臻。****管理局记载公司的地址、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有发生变更。
地址变更情况:****曾用名**同****公司,初始地址为**市锦城街道临东路41****大学创业孵化园2-303。2017年2月20日,地址变更为农林大路352****大学创业孵化园1幢4楼403室,2021年12月28日,地址变更为**省**市**区锦北街道回龙创业大厦1-2(1-2幢1-301) 305。2023年8月18日,地址变更为**省**市**区锦北街道武肃街828号回龙创业大厦南楼4楼419室
股东情况:初始股东为陈芳萍、杨冬微,2021年12月28日,增加新股东韦远图,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韦远图。2023年6月,通过签订股权协议方式,股东变更为******公司、**缘林科技合伙企(有限合伙)。
董高监情况:韦远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王臻为监事。
四、********公司****管理局登记的信息
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3日,现法定代表人董林根,住所**省**市**区**街道凤新路380号2幢222室,在******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徐琪、冯纪华,自然人股东。公司的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有进行变更。
地址变更情况:********公司,2020年1月2日章程显示初始地址为**省**市**区锦城街道农林大路352****大学创业孵化园1幢4楼403室。2020年7月7日,章程显示的地址变更为**省**市**区仓前街道永乐村后木桥118号1幢908室。2022年4月27日,地址变更为**省**市**区**街道凤新路 号 幢 室。
股东情况:初始股东为刘勇武、陈忠旺、徐琪,2020年9月4日,股东变更为徐琪、冯纪华。
董高监情况:董林根为执行董事,徐琪为监事。
五、专利的核查情况
在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上进行专利检索,********公司名下未查询到专利信息,****名下有查询到专利信息。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供应商****与******公司两家投标商虽为不****公司,****公司,两家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本机关****管理部门查询,****和******公司两家公司相互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两家公司现注册地址不同,****公司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投诉人提供的专利使用证明和相关会议截图不能证明董林根是****单位负责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两家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有****公司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另外,2024年9月5日是发布中标结果,并不是质疑答复人的答复结果。
综上,投诉人******公司关于2024-2025年松材线虫病秋季疫情普查和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号的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财政局
2024年11月1日